首都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和国家、北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社科规划等项目经费等。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委托我校研究的项目经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等。
第三条 凡以首都师范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等与研究活动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1.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查、到款经费分配、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3.院(系)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审查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
4.科研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和决算,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收入与支出
第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主持人应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的具体要求,合理编制预算。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
2.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3.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项目依托单位同意后,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处或社科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出具“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并转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第九条 技术转让费视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学校基金、院系基金、项目组和项目主持人科研发展基金项目。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承担多个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各项目支出应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由其他联合申请单位转拨到我校的合作研究经费)的管理费如无特别规定按5%计提,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10%计提,用于推进学校科研发展工作。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额度或有关规定要求据实列支;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支出依据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应由出资方、研究方、中介人(不参与该科研项目)三方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横向项目的中介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成果转让的中介费不超过总收入的15%。
第十四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资助部门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应按照《首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通用设备的购置须经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10万元以上设备必须经学校条件装备处审批并统一购置。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经费转拨包括联合申请转拨和协作转拨。
转拨经费须由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转拨经费的项目主持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提供科研项目批件、科研合作或协作合同等必要的资料;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转拨到与项目主持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项目,主持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并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填写经费决算报表,并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决算报表须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后,由科技处或社科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结余经费:
1.结余经费不超过总经费20%的,全部转入项目主持人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
2.结余经费超过总经费20%的,其结余经费的90%转入项目主持人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其余部分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用于推进学校科研发展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退休时,其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保留两年,两年后仍有经费的,将全部转入项目组其他人员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
如果项目主持人退休时仍有在研项目,其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经费的两年使用期自该在研项目结题时起计算。
第十九条 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经费可用于与其科研活动有关的各类支出,但须参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不得用于列支本校在职人员的劳务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和社科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03〕27号)文件中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