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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条例(社科类)

首都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条例(社科类)

校发(2011)50号

 

为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各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学研究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获得国家级奖励和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含横向课题)。

第三条 权威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艺术、体育及其它类成果。

第五条 所有奖励成果均须以“首都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章 获奖成果奖励

第六条  学校作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奖人除获得授奖单位发放的奖金外,学校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10倍予以奖励;一等奖,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5倍予以奖励;二等奖,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4倍予以奖励;三等奖,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3倍予以奖励。

(二)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5倍予以奖励;一等奖,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3倍奖励予以奖励;二等奖,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2倍予以奖励。

(三)获得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其他部级奖:一等奖,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3倍予以奖励;二等奖,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2倍予以奖励;三等奖,按授奖单位发放奖金的1倍予以奖励。

 

第三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七条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学校奖励5万元。

第八条  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学校奖励4万元;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学校奖励3万元;主持其他国家级项目,学校奖励1万元;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学校奖励0.5万元。

第九条  横向委托课题当年累计实到经费(不含过路费),学校每30万元奖励1万元。

第十条  结题成果鉴定等级为“优秀”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校奖励0.5万元。

 

第四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只对第一署名单位为“首都师范大学”(英文为“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的学术论文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被《新华文摘》转载的论文(不少于3000字),每篇奖励1万元。

第十四条  在我校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参见人事处现行《权威核心期刊目录》)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500字),每篇奖励0.5万元。

 

第五章  艺术、体育类等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被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美术馆收藏艺术作品,每件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在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等政府部门举办的国家级艺术类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在国家级体育比赛中获金、银、铜牌,学校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第十七条  在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国书法家协会举办的中国书法展以及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音乐家协会举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评选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第十八条  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学校奖励1万元。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奖励工作每年一次,其中,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分两次进行,项目开题,奖励奖金总额的50%,结题奖励,奖励奖金总额的另50%。未能按时结题的科研项目,取消结题奖励。

第二十条  根据奖励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同一学术论文多次转载,只按最高级别刊物奖励;同一项目只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金发放形式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首都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校发﹝2009﹞99号)的成果,学校按相关政策处理并撤销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度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   20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