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规范科研成果的统计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一条 列入科技处编制的首都师范大学重点科研项目表的研究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须将研究成果、结题申请书、结题报告、结题证明等材料提交科技处。
研究成果包括:专著、编著、工具书、教材、论文、译作、科普读物、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实验报告、音像制品、软件、艺术类作品等。
应用成果包括:鉴定报告、技术专利证明、技术转让证明、成果采用证明等。
第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研究成果(有出版号、刊物发行号),学校聘任的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特聘教授以我校名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研究成果都应向所在单位登记,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成果审核认定后,于每年年底统一报科技处。
第三条 对我校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须将获奖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交科技处存档。
第四条 已登记的科研成果是我校教师、科研人员考核、晋级、晋职、奖励的重要依据。凡在科技处进行成果登记存档的成果,科技处出具相关证明,对没有登记存档的研究成果在考核、晋级、晋职、奖励时学校不予认可。
第二章 科研成果统计
第五条 我校科研成果统计工作由校科技处统一组织、协调与管理。各院系(所)应设专人负责科研成果统计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以保证工作的延续性。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时完成科研成果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科研成果统计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第九条 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技处。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