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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

首都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院(系)、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经 2016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原则通过,试行 1 年,现予以印发。

 首都师范大学 2016 年 5 月 7 日

 

 

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加强相关知识产 权的保护,维护学校及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合同包括:

(一)依据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协议书或其他项目下达单 位的批复文件,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协)作合同。

(二)“四技”合同(协议),包括我校委托校内外单位承担 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校内外 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合同。

(三)科研实验用材料、数据、专用软件、设备等采购合同。

(四)知识产权代理类等合同。

(五)专用仪器设备及其他科研相关的租赁类合同。

(六)其他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需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协议)。

第二条 科研项目合同(协议)的签订,应本着合理、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有利于科学研究的开展及其成果应用与推广,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三条 科研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后,与《首都师范大学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理工类)》(首都师大校发〔2014〕9 号)、《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首都师大校发〔2016〕1 号)相关的,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科研项目合同(协议)的格式和具体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在合作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拟定。合同(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保障合同 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应明确我校所享有的合作研 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风险责任应由合作双方合理 分担;如约定违约赔偿的,我校违约赔偿金额应控制在合同标的 以内,并由项目余额支付。

第六条  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议),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首 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附件一),提交与合同(协议) 约定份数相一致的合同(协议)件,并通过项目所在院(系、所、 中心)和职能部门的审核;合同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项目,还须经 学校主管领导签字。

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时间应在提交院(系、所、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之后,即遵循“先审核,后签订”的原则; 已发生业务后补合同(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七条 科研合作合同可依据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协议书 或其他项目下达单位的批复文件签订,确保有据可依;其他科研 项目合同类型需符合项目预算。凡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一律依 据首都师范大学物资采购办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签订合同,经职 能部门审核预算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流程。

第八条  委托外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合同(协议),须如实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科技类项目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预算审核表》(附件二)、《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对外委托合同审核表》(附件三)。外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外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科技处、社科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按项目归口,分别管理各类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并对其条款、经费预算、合作单位资质等进行严格审核,妥善保管已签订的合同(协议),做好留存归档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所、中心)作为科研项目合同的执行单位,具体负责审核合同(协议)双方的履行能力、业务相关性及 合同类型,指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内容,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合同(协议)的直接责任人。在提交合同(协议)审核时,项目负责人须承诺其内容真实,且经费使用符合项目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无挪用、侵占科研经 费等违规情况;承诺经费使用严格遵守项目主管部门和我校的项 目及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院(系、所、中心)应加强对科研实验用材料、数据、专用软件、设备等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采购一般性科研实验材料、数据等,须对所采购物资进行登记管理、专人负责;采购符合固定资产特征的科研实验材料、专用软件及仪器设备,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合同(协议)签订后,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解 除的,应在合作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 申请,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合同变更(解除)申请表》(附 件四),经所在院(系、所、中心)和职能部门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与原合同(协议)一并存档备案。合作双方应根据 合同完成情况,协商已拨入的项目经费是否返还或返还比例,根 据原合同建立的科研项目信息须同时调整或删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以国家 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 解释。原《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办法》(首都师大校发〔2014〕1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见下载中心):

1.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合同审核表

2.首都师范大学科技类项目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预算审核表

3.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对外委托合同审核表

4.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合同变更(解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