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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首都师范大学文件

首都师大校发﹝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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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首都师范大学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

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以上《意见》(京教监[2013]2号、京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发挥我校科研优势,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开展合作研究,促进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 科研项目实行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学校社科处负责组织并指导院(系)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从申报到结题,以及成果和合同管理等全部工作流程,协助院(系)、项目负责人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院(系)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承担二级管理责任。督促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合同审核等各项环节工作,并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提供必要保障。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各级各类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研活动,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经费支出的规范性,对科研成果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监督检查。

  • 科研项目分类

1.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各省部委和北京市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规划项目。具体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教育、艺术等单列学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教育部其它项目、国务院其它部委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项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其它委办局的科研项目等。

2.横向科研项目:指国际、港澳台地区、其他院校合作或参与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以及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项目。

3.校级项目:包括重大培育项目、青年学者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博士启动基金资助等项目。

第一章 纵向科研项目

  • 项目申报

1.对于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各院(系)可随时向学校社科处申报,社科处根据专家意见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学校社科处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关部委、北京市等有关部门的相关科研项目申报信息组织申报,指导并协助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做好申报工作。对于重大项目和多学科交叉项目的申请由社科处和院(系)联合组织申报。

3.各院(系)根据申报要求和项目指南组织申报,同时对项目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申请项目的选题论证、研究方案、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凡是限额申请的项目需经院(系)学术委员会遴选上报学校社科处。对于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由院(系)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4.项目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研究基础、方案论证、实施步骤、人员组成以及经费预算等事项,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 项目实施

1.学校社科处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及时反馈各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同时将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转发各项目负责人,并在经费到账后通知其项目经费编号。

2.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在了解主管部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要求组织开题论证并按研究计划开展研究。研究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院(系)或学校社科处沟通。

  • 中期检查

1.学校社科处根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做好追踪管理。

2.院(系)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中期检查工作。

3.项目负责人按要求配合完成中期检查工作。若中途有变更情况,应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科处上报主管部门。

  • 结题验收

1.院(系)协助学校社科处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按计划完成项目结题工作。

2.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向学校社科处提供相应结题材料。

3.学校社科处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组织评审和鉴定工作。

4.对研究不能正常进行或难以形成研究成果的项目,学校社科处有权终止或取消该项目。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有损学校声誉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通报批评,严重者三年之内不允许其申报项目。

  • 鼓励措施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认定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主持人。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

  • 项目申请

1.以我校名义签署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或委托书)经由各院(系)审查,报学校社科处审查备案后,方可申请加盖校章。学校承担信誉保证。

2.对于已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将合同书(或委托书)报学校社科处备案,经费拨入学校财务管理,完成以上工作的项目方可列入学校科研项目计划;未在社科处备案或经费未转入学校财务的横向课题,学校不承担其科研信誉保证,不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该项目亦不能纳入学校科研统计和教师科研考核。

  • 项目检查

1.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学校社科处报告项目进度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如果项目组人员变动、研究内容调整、研究成果形式变更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研究者,应向社科处提出书面报告。

2.以其它单位名义申请的合作项目或受委托项目,学校社科处可按照合作方、委托方要求对该项目实施管理与检查,也可直接由合作方、委托方管理与检查。

  • 项目结题

1.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需按合作(或委托)课题的合同书(或委托书)规定进行。

2.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学校社科处提交结题报告、鉴定书或验收证明等材料。

3.对于违反项目合同书(或委托书)规定,不遵守信用,有损学校声誉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通报批评,严重者三年之内不允许其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鼓励措施

学校社科处根据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核定项目级别:80万元及以上核定为国家级;50万元及以上至80万以内核定为省部级。

第三章 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类别

1.重大培育项目,为申请高级别科研项目所做的前期准备而设。在申报更高层次项目时,优先推荐校级重大培育项目。

2.青年学者拔尖人才培养计划,重点资助40岁以下的青年科研骨干。

3.博士启动基金资助,对于来校工作第一年、还未独立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为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

1.重大培育项目,学校社科处根据院(系)提出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中遴选,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首都师范大学重大培育项目申请书》。

2. 青年学者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申请者填写《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者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申报书》,经由学校社科处组织专家遴选后确定。

3.博士启动基金资助,符合申请博士启动基金条件者在到校一年之内通过院(系)向学校社科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及检查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

有步骤地开展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按照《首都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

1.每年上半年,由学校社科处集中办理校级项目结题工作。项目负责人填写《校级项目结项审批表》,同时提交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校级项目在研究过程中被批准为更高级别的项目时,该项目可视为完成。

2.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校级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检查表》并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和预计结题时间。

3.对不按时提交项目检查材料、未经批准擅自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学校有权取消其申请高层次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

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合同、委托(或协议书)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须汇入学校所规定帐户,否

则不能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在职称评定、科研奖励、工作量考核等方面一律不予认可,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引起的民事纠纷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

制。项目经费到校后,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学校社科处协助财务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含项目研究费和科研管理费两部分。项目研究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科研管理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取,如无特殊规定,纵向、横向项目管理费均不高于总经费的5%。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依法

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首都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03]27号)同时废止。

 

首都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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