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要求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的精神,在全面深化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美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强化顶层设计与统筹整合能力,切实提高美育工作水平,成立首都师范大学美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学校领导开展各类美育工作的常设性机构,全面负责全校美育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工作等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全面统筹以及审议、评估工作等。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委员由学校领导及校内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科研及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水平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为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委员会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指导开展学生美育实践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首都师范大学艺术与美育研究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立足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美育工作方针、政策,领导全校各层次学生美育教学与实践,强化人才培养特色,提升我校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九条 研究制订学校美育工作规章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及投入保障机制,促进美育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组织开展学校美育工作顶层设计,全面制订学校美育教学、科研及实践发展规划。
第十条 建立学校美育教育教学质量督导机制,将美育质量纳入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督导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工作;研究制定符合学校特点的美育教育教学评价标准,编制学校美育发展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各类美育教育教学、科研及实践工作评估,推荐和评定各级各类美育教学、科研及实践工作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2年6月3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