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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美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要求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的精神,在全面深化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美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强化顶层设计与统筹整合能力,切实提高美育工作水平,成立首都师范大学美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学校领导开展各类美育工作的常设性机构,全面负责全校美育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工作等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全面统筹以及审议、评估工作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委员由学校领导及校内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科研及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水平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为保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委员会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指导开展学生美育实践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首都师范大学艺术与美育研究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立足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美育工作方针、政策领导全校各层次学生美育教学与实践,强化人才培养特色,提升我校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九条  研究制订学校美育工作规章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及投入保障机制,促进美育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组织开展学校美育工作顶层设计,全面制订学校美育教学、科研及实践发展规划

    第十条  建立学校美育教育教学质量督导机制将美育质量纳入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督导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工作研究制定符合学校特点的美育教育教学评价标准编制学校美育发展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各类美育教育教学、科研及实践工作评估,推荐和评定各级各类美育教学、科研及实践工作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2年6月3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