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艺术与美育研究院各项日常工作顺利进行,明确日常办公费用范围,规范费用控制程序,加强日常办公费用控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日常经费是指艺术与美育研究院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制作费、邮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以及有关人员的劳务费等。
第三条 经办人必须提交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方可报销费用,所需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发票、明细等,并附时间、地点、事由。
第四条 日常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工作必需、严格控制在预算指标之内”的基本原则,厉行节约。
第二章 日常经费范围及报销流程
第五条 日常经费范围
(一) 办公费:除复印纸、墨盒、U盘等国资处统一领用的办公用品之外的单位办公用品费(如笔、公文夹、电话机、档案袋、纸张、计算器、计算机等)以及不能列入固定资产的办公家具费。
(二) 制作费:图书购置费、报刊订阅费、复印费、资料费、洗相费等制作费用。
(三) 邮电网络通讯费: 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以及传真、网络通讯费等。
(四) 交通费:因公务发生的市内打车费(含燃油附加费)等。
(五) 劳务费:由艺术与美育研究院负责的学生助管、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加班费、工作餐费以及专家咨询费。
(六) 差旅费:指本单位组织的在职员工和学生外地出差或外请专家来京的火车票、机票、汽车票等交通费、在当地的住宿费用以及订票费、会务费和机票保险等其他费用。
(七) 会议费:指以研究院名义组织召开的大型会议有关的场租、住宿、用餐等费用,执行《首都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稿)》相关规定。
(八) 租赁费:因公务发生的场地、设备等的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运输、安装、维修费用。
第六条 报销流程
(一) 经办人在财务系统预约报账、整理好原始票据;
(二) 项目负责人、单位一支笔审查并签字确认;
(三) 送往财务处进行报销。
第三章 注意事项
第七条 开具“办公用品”和“制作费”的发票必须附带出票单位盖章的明细。
第八条 办公费、制作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等票面金额超过1000元时,必须领取转账支票支付且差旅费中的机票费用必须通过支票支付。
第九条 领取支票金额超过20000元时,必须附带合同。
第十条 差旅费中的出租车(含北京市内和当地)和机场大巴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职称为副教授(含)及以下人员,不能坐一等座、软卧、头等舱,只报销相应车次或航班的二等座、硬卧、经济舱费用。
第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首都师范大学会议审批及结算表、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注明人数)、正式发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第四章 经费申请、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 艺术与美育研究院办公室根据往年经费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预算总数及类别,经院领导审批后上报学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 学校下达财务预算后,办公室应根据实际下拨数重新编制预算。
第十五条 研究院各部门按照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办公室向常务副院长汇报当年各类日常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
艺术与美育研究院
2022年6月30日修订